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價值: 1.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的工程造價為基準. 2.建物沒有在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該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房屋現值為準 所有權轉移登記/典權設定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繼承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居關核定繳納或免繳納契稅價值為準,沒有何定者,以房屋稅和定課稅價值為準 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科後各有的土地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納或免繳納契稅價值 拍賣登記: 1.土地:以權力一準證明書上的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是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不是權力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基準,其拍定日地價額低於申報地價,以拍定價額為基準. 2.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信託移轉: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 無核定價值或者免申報者:以土地權利變更當其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以最近一期申報地價為準
(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1.建物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造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鎖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 1.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其權利價值為實物或非現行通用貨幣者,應由申請人按照申請時之價值折算為新台幣, 填入申請書適當欄內,在依法計收登記費. 2.申請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農育權之設定或移轉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者,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內自行加註, 在依法寄收登記費. 3.前二項權利價值低於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百分之四時, 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 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訂期限者,以七年計算之價值標準計收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