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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一般金融_專業科目(2):票據法概要#75253
科目:票據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第一題: 甲向乙購買圖書一批共五萬元,甲擬開立本票一張支付價金,請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回 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本票記載事項完成後,將票據交付給乙,根據票據法之規定,乙取得哪些票 據上之權利?【5 分】其權利之時效規定為何?【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兩腳書櫥

取得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如透過背書取得則有背書人追索權)

依票據法第 22 條


本票之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依民法規定。


以上為目前想到的作答方式,歡迎討論
詳解 提供者:兩腳書櫥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詳解 提供者:兩腳書櫥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詳解 提供者:兩腳書櫥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詳解 提供者:兩腳書櫥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