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乙已將 A 屋售予丙同時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其效力如何?甲有無權利得以主張?【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hilo Wu

(二)

1.

(1)借名登記屬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之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屬於有權處分,並非無權處分。

(2).乙將A屋移轉於丙,屬有權處分,其處分行為有效,甲不得要求丙返還A屋。

(1)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前段)

(2)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179)

(3)甲為真正權利人,乙之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屋之價金。

詳解 提供者:順其自然

這題是典型「借名登記+夫妻財產+善意第三人」的綜合題,我幫你分段清楚分析: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甲出資購買 A 屋,但登記在乙名下,且雙方約定只是為了規避貸款限制,並非真意贈與。

? 因此:

  • 表面上是「夫妻贈與」

  • 實質上是「借名登記契約」

✔ 法律性質:

屬於一種無名契約(借名登記)
其內容為:

  • 出資人(甲)為實際所有權人

  • 名義人(乙)僅為登記名義人

? 結論:
? 甲乙間為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而非真正贈與

(二)離婚後甲能否請求返還 A 屋?

可以,原則上甲可以主張。

理由:

  1. 借名登記契約仍有效(未因離婚當然消滅)

  2. 乙僅為名義人,無實質權利

  3. 甲可依:

    • 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 或類推委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 請求返還(移轉登記)

? 結論:
? 甲可請求乙將 A 屋移轉登記返還

(三)若乙已出售並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

這是關鍵考點:不動產善意取得

✔ 情況:丙為「善意第三人」

符合:

  • 信賴登記(乙為所有權人)

  • 無過失

  • 已完成登記

? 則適用「善意取得」

✔ 法律效果:

? 丙取得 A 屋所有權(有效)

即使:

  • 乙實際上無處分權(只是借名人)

仍然:
? 保護交易安全,丙取得所有權

✔ 對甲的影響:

甲:

不能向丙主張返還房屋

但可以:

✔ 向乙主張:

  • 不當得利

  • 損害賠償

(四)整理結論

1️⃣ 法律關係

? 借名登記契約(非贈與)

2️⃣ 離婚後

? 甲可請求乙返還(移轉登記)

3️⃣ 若乙已賣給善意丙

  • 丙:✔ 取得所有權

  • 甲:❌ 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 甲:✔ 可向乙求償(不當得利/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