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乙已將 A 屋售予丙同時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其效力如何?甲有無權利得以主張?【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二)
1.
(1)借名登記屬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之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屬於有權處分,並非無權處分。
(2).乙將A屋移轉於丙,屬有權處分,其處分行為有效,甲不得要求丙返還A屋。
2
(1)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前段)
(2)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179)
(3)甲為真正權利人,乙之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屋之價金。
詳解
這題是典型「借名登記+夫妻財產+善意第三人」的綜合題,我幫你分段清楚分析: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甲出資購買 A 屋,但登記在乙名下,且雙方約定只是為了規避貸款限制,並非真意贈與。
? 因此:
-
表面上是「夫妻贈與」
-
實質上是「借名登記契約」
✔ 法律性質:
屬於一種無名契約(借名登記)
其內容為:
-
出資人(甲)為實際所有權人
-
名義人(乙)僅為登記名義人
? 結論:
? 甲乙間為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而非真正贈與
(二)離婚後甲能否請求返還 A 屋?
可以,原則上甲可以主張。
理由:
-
借名登記契約仍有效(未因離婚當然消滅)
-
乙僅為名義人,無實質權利
-
甲可依:
-
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
或類推委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 請求返還(移轉登記)
-
? 結論:
? 甲可請求乙將 A 屋移轉登記返還
(三)若乙已出售並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
這是關鍵考點:不動產善意取得
✔ 情況:丙為「善意第三人」
符合:
-
信賴登記(乙為所有權人)
-
無過失
-
已完成登記
? 則適用「善意取得」
✔ 法律效果:
? 丙取得 A 屋所有權(有效)
即使:
-
乙實際上無處分權(只是借名人)
仍然:
? 保護交易安全,丙取得所有權
✔ 對甲的影響:
甲:
❌ 不能向丙主張返還房屋
但可以:
✔ 向乙主張:
-
不當得利
-
損害賠償
(四)整理結論
1️⃣ 法律關係
? 借名登記契約(非贈與)
2️⃣ 離婚後
? 甲可請求乙返還(移轉登記)
3️⃣ 若乙已賣給善意丙
-
丙:✔ 取得所有權
-
甲:❌ 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
甲:✔ 可向乙求償(不當得利/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