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法規內容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
第36條:三、石油、石油製品貯存槽或天然氣貯存槽,其興建、擴建或擴增貯存容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十一)位於都市土地(不含港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其貯存槽總貯存容量或累積貯存容量一萬公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