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食品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
同)三億元。董事長甲明知該公司經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為虛飾該公
司財務報表之盈餘結果俾利第三人之投資意願,遂於公司財務會計人員
編製年報時,指示會計經理乙以虛偽收入六千萬元之帳單登載於轉帳收
支傳票,虛飾公司次年底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會計師丙未經查覺於財
務報表上予以簽證並經公告在案。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 A 公司及董事長甲應負如何之民、刑事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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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二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表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A公司及其負責人董事長甲虛飾財務報表,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負賠償責任。此外,另須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