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軍法官考試_軍法官:中華民國憲法#47803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羈押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民國 98 年 5 月修正前同條第 3 項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又修正前羈 押法第 28 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 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之意旨,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修正前羈押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是否合憲?大法官解釋所持理由為何?(2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hang Lin
違憲 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不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犯罪之證據防被告防禦權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fgh864538
...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en
違憲,需依正當法律程序
詳解 提供者:fgh8645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