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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藥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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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藥事:臨床藥動學#47804
> 申論題
八、參與轉譯醫學(translational medicine)研究時臨床藥物動力學能做那些工作?(2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告訴乃論之罪,偵查中未經合法告訴,得否於法院審理時補正?試申論之。(25 分)
#165054
二、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 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 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 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 DNA 相合,分別出具 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 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 分)
#165055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165056
四、甲持有手槍一枝,為警查獲。甲於警詢、偵查及第一、二審均自白持有手槍之犯行; 第二審法院就甲持有手槍為警查獲一節,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完畢後 所出具內附手槍照片之槍枝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之規定,詢問有 無意見時,甲復答稱:「沒有意見」。甲得否僅以第二審法院未提示證物(即扣案 槍枝)予其辨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之情形,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5 分)
#165057
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 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 即在原地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甲思減輕其施用毒品刑責,向警供出毒品來 源。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取得其他補強證據後,以乙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 (甲施用毒品另案起訴)。法院審理時,依檢察官聲請傳喚甲到庭證明乙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供其施用之事實,甲卻以陳述可能致其受刑事處罰為理由拒絕到庭及 拒絕一切證言。試問:甲之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165058
二、甲住居於高雄市,持有制式 90 手槍一支擁槍自重。98 年 7 月 1 日攜帶該手槍至桃 園縣尋友,適為桃園警方查獲,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檢察官偵查後,以 甲涉有無故持有手槍罪嫌起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因而判處甲罪刑。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丙檢察官得知後,則以本案應由高雄管轄而提起上訴。試問:此項上訴 及其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165059
三、甲乙發生爭吵,甲憤而持木棍將乙打傷,雙方並鬧進警局。請問:在警局,甲向乙 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乙則聲明願捨棄告訴權。事後,甲未履行賠償,乙 能否在傷害事發後 6 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如乙在警局,提出傷害告訴,甲見狀向 乙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乙即向承辦警察撤回告訴。事後,甲未履行賠償, 乙能否在傷害事發後 6 個月內再提出傷害告訴?又如乙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以傷害 罪名,將甲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甲犯傷害罪,處罰金一千元。甲聆聽宣判時, 認刑罰不重,向法官表示感謝,並以書面聲明不會上訴。嗣甲反悔,在 10 日內,甲 能否提起第二審上訴?甲之辯護人或配偶能否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25 分)
#165060
四、甲乙兩人涉嫌共同強盜,二人都承認案發時在場,但均否認犯罪,互指係由對方起 意並下手實施,自己未參與犯行。第二審法院合併審判,因甲乙兩人皆未選任辯護 人,審判長即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為甲乙兩人辯護,嗣判決甲乙兩人共同強盜, 均處有期徒刑十年。試問第二審判決是否違法?若甲、乙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 理由僅爭執量刑過重,第三審法院得否依職權一併調查原審判決是否違法之問題? (25 分) 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65061
一、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 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 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7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之變動影 響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去留。請依現行憲法規定說明,行政院院長去職之原因為何? (25 分)
#165062
二、甲因欠稅達新臺幣 80 萬元,經財政部於 97 年 7 月 30 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限制其出境。當年 8 月 13 日,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修正公布,甲對限制出境不服, 經訴願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甲主張:該條第 3 項已修正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始限制出境,且新增第 4 項明定稽徵機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限制出境。 被告機關抗辯:限制出境處分作成在修法之前,新法尚無適用餘地。如就憲法觀點, 甲得為何種主張,試分析之。(25 分)
#165063
相關試卷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藥事:臨床藥動學#44460
102年 · #44460
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藥事:臨床藥動學#44790
101年 · #44790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藥事:臨床藥動學#46368
99年 · #46368
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藥事:臨床藥動學#47804
98年 · #4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