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