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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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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刑事訴訟法#47805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告訴乃論之罪,偵查中未經合法告訴,得否於法院審理時補正?試申論之。(25 分)
二、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 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 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 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 DNA 相合,分別出具 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 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 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四、甲持有手槍一枝,為警查獲。甲於警詢、偵查及第一、二審均自白持有手槍之犯行; 第二審法院就甲持有手槍為警查獲一節,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完畢後 所出具內附手槍照片之槍枝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之規定,詢問有 無意見時,甲復答稱:「沒有意見」。甲得否僅以第二審法院未提示證物(即扣案 槍枝)予其辨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之情形,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