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 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 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 與警員於現場取得指紋及醫師在乙女身體取得男性分泌物之 DNA 相合,分別出具 檢驗報告書。甲男於法院審理時抗辯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取得指紋、唾液,其身高紀 錄書面資料及上揭檢驗報告書則屬於傳聞,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