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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刑事訴訟法#4780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持有手槍一枝,為警查獲。甲於警詢、偵查及第一、二審均自白持有手槍之犯行; 第二審法院就甲持有手槍為警查獲一節,提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完畢後 所出具內附手槍照片之槍枝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之規定,詢問有 無意見時,甲復答稱:「沒有意見」。甲得否僅以第二審法院未提示證物(即扣案 槍枝)予其辨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0 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之情形,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