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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167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消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 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 行儲存或處理。」同法第 42 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 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如違法之管理權人,經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後仍不改善,再遭主管機關「連續處 罰」者,「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