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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50961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若謂依我國現行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規範的憲政體制,總統、而非行政院院長, 擁有決定國防、外交及兩岸事務的權限。這種見解似乎頗為盛行。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請由「反對」此見解的立場,分析其憲法及法理之依據。(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依據五權分立的法理,總統應無決定國防.外交及兩岸權限的權限.
詳解 提供者:不是小孩

一、肯定 說見 解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 全局,其組織以法 律 定之。」由此可 見 ,憲法條文中,已將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權限,交由 總統 來行 使。 (二)依據上開憲法條文之委託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 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 兩 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 是以關於國防、外交及 兩 案事務之權限,係專屬於總統 來行 使,而非 行 政院長。 (三)此外,經過 歷 次修憲過後,目前我國 行 政院長,係由總統直接任命而產生,並 不 需要經由 立 法院同意, 而在二元民主體制下,總統亦具有民主正當性。我們目前 立 法權與 行 政權之互動方式,學 理 上有認為係 屬雙首長制,亦即, 行 政權係分由 行 政院長及總統 來行 使。在此雙首長制之運作情形下,我國總統與 行 政院長之權限分配上,係由 行 政院長負責一般之 行 政事務及政策決定,總統而專門負責上開 兩 岸國防外 交事務。 二、否定 說見 解 (一)憲法第 53 條規定, 行 政院為國家最高 行 政機關。是以,關於國內所有屬於 行 政權事務,應由 行 政院為 最終決定權。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關於國家大政方針之規定,並 不 能完全排除 行 政院長之權限。 (二)目前 行 政院長之選出,係由總統直接提名, 不 須經由 立 法院同意。故,總統既基於其直接民主正當性, 得 不 需 立 法院同意任命 行 政院長,此可解釋:就所有 行 政事務之決定權,包括 兩 岸國防外交事務,均已 交由其所任命之 行 政院長 來行 使,總統 不 得享有任何之權 力 。 (三)此外,目前 行 政院長之產生,雖 不 須經由 立 法院同意,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行 政院 仍須對 立 法院負責。故,就 行 政施政方針之決定、政策之推 行 , 行 政院仍受 立 法院監督, 若 謂 兩 岸國防 外交事務均由總統單獨 行 使,而非 行 政院長之權限,將會導致就上開事務將無從由 立 法院監督,容 易 導 致權 力 之 濫 用。 三、在法國的雙首長制下,總統之權限享有相當的 行 政實權,包括主持部長會議、覆議權、主動提交公民投票 等等,是以法國雙首長制下之總統享有決定國防、外交等實權。 四、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立 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制定曾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內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