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 (MBA)
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之理由如下:
1.符合巴塞爾協定第三版
2.避免發生銀行危機:降低銀行倒閉風險
3.健全銀行發展:構成放款之限制
4.衡量銀行的財務槓桿:避免銀行之道德危險,
即以較少自有資本做更高風險經營,換言之,銀行賺了獲利,
但損失時是存款人承擔。
5.因應經濟衝擊
1.避免發生銀行危機
2.健全銀行經營
3.衡量銀行的財務槓桿
4.因應經濟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