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行政處分如有下列情形,法律效力為何?
⑵須記明之理由未記載。(8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
詳解
該處分須記明之理由未記載,依據行政程序法 114條
得於事後記明理由而得補正,補正後該處分即為有效
此補正行為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得不經訴願程序者,需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