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
>
97年 - 97-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民法#4915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乙已登記之土地,建築房屋,開始占有 5 年後,甲因 故死亡,其子丙在該地繼續居住占有 15 年。試問:(25 分)
⑵若乙在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後,辦妥登記前,始提起拆屋還地 之訴,應如何處理?
相關申論題
⑴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172614
⑵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172615
⑴本件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172616
⑵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172617
⑶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何?
#172618
⑴在丙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前,乙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向法院訴請 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
#172619
四、甲收養乙為養子後,乙結婚生一子丙。其後甲與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並約定丙繼 續留在甲家。試問甲死亡後,丙可否繼承甲之遺產?(25 分)
#172621
二、甲、乙、丙等三人之母親丁與戊就丁所有之 A 土地簽訂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丁死亡後,繼承人甲、乙及丙三人承受 丁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後甲寄發存證信函予戊,為終止系爭 租約之意思表示。試問:甲所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 終止租約之效力?(25 分)
#569525
一、甲向乙承租 A 地(下稱系爭土地),約明作為興建廠房使用,租期自 民國(下同)1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5 年 11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押租金 80 萬元。詎甲於 114 年 11 月 6 日 整地開挖時,發現系爭土地下方埋有不明廢棄物,致無法進行施工。 甲於同年月 10 日通知乙須於 7 日內清除廢棄物,未獲置理。又甲於 同年月 20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4 日內清除廢棄物,否則將依法解除 契約,亦未獲得乙之回覆,甲遂於同年 12 月 15 日通知乙解除系爭租 約。乙則於同年 12 月 27 日發函甲表示,土地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 約,當事人均不得行使解除權。試問:甲解除契約之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569524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相關試卷
115年 - 11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138834
115年 · #138834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34503
114年 · #134503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4500
114年 · #134500
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133207
114年 · #133207
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33124
114年 · #133124
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114年 · #130919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129534
114年 · #129534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法#128622
114年 · #128622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8619
114年 · #128619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民法#128605
114年 · #12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