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男現年滿十八歲,未婚,在學利用課餘,在未告知父母之情況下,到乙所經營的餐廳
打工,乙見甲辦事能力佳,又正主修法律,乃授權甲為代理人,專門辦理餐廳的採購事
項,甲以老闆乙之名義與合作廠商多家已進行了數十筆的交易。半年後,甲之父母得知
此事,向乙表示反對甲受僱於乙。試問:(25 分)
⑶甲是否應負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是 因為代理人不因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必負責
詳解
a.甲男為18歲未婚,就是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乙授權甲可以辦理餐廳的採購事項,那就是意定代理。所以題目只要看到意定代理+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題目就是在考授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
b.第(1)小題:甲乙間之關係為何種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a)甲乙間之關係為何種法律行為?甲乙之間不止一個法律關係。如果基於授權行為的獨立性,a甲到乙餐廳打工所訂立的僱傭契約、b是乙授予甲代理權,得為乙辦理採購事項的授權行為;所以這裡有兩個法律行為。
(b)在來基於授權行為的無因性,縱然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甲乙之間的僱傭契約,使該僱傭契約不生效力,但是這不影響到乙對甲的授權行為之效果;所以甲仍有取得代理權。
b.第(2)小題:甲乙老闆乙之名義與合作廠商已進行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a)基於授權行為的無因性,甲是有代理權的。
(b)根據民法§104規定,就算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甚至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包括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通通不影響到甲代理乙與廠商所訂立的買賣契約、所為之交易行為,因為這些交易行為通通還是有權代理;而且基於民法§104規定,也不會受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影響,所以還是會在乙跟這些合作廠商之間發生效力。
c.第(3)小題:甲是否應負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既然甲所為是有權代理,當然就沒有無權代理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