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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軍法官考試_軍法官:中華民國憲法#47803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附理由說明下列政府官員是否有出席立法院院會並接受質詢的義務?

申論題內容

⑶考試院秘書長(1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t80046
沒有
詳解 提供者:涂家哲
沒有,因為考試院沒有接受質詢的義務
詳解 提供者:不儲值也很強
一、附理由說明下列政府官員是否有出席立法院院會並接受質詢的義務?
詳解 提供者:York Cheng
沒有
詳解 提供者:Deol
身兼革新考選方法技術、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改革及培訓高階文官之責,有義務且責任受人民選出之代表接受質詢的義務。
詳解 提供者:Mei
100
詳解 提供者:Kuan-Po Cho
立法院對於各政府官員的質詢權,原是代表人民監督國家運作之代議運作,重點在於檢視行政權之運作是否在軌道上。 五院間基於互相尊重的立場,原則上司法、監察、考試三院的「院長」並無出席並接受質詢之義務。 而各單位間,具有獨立行使職權資格者,為防止其職權之行使受到不必要之影響,原則上並無須接受質詢。 然,考試院秘書長並非該院院長,亦非獨立行使職權之人,故有出席並接受質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