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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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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6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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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657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46574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名詞解釋:
申論題內容
⑷聲請交付審判。(7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太陽
abc
詳解
提供者: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告訴人於10日內委任律師
詳解
提供者:bobo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