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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解釋:

⑷聲請交付審判。(7 分)

詳解 (共 4 筆)

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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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09997
2017/05/23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
(共 2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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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369537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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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380935
2017/08/11
告訴人於10日內委任律師
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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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09987
2017/05/23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