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乙公司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民國
103 年 3 至 4 月當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5,000,000,當期內銷金額及外銷金額各占
50%。另:
1.當期進貨及費用金額$7,300,000(內含營業稅),明細如下:
⑴取具可扣抵進項稅額之憑證$6,000,000,稅額$300,000。
⑵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100,000,稅額$5,000。
⑶交際費$400,000,稅額$20,000。
⑷購買國外勞務$300,000。(該國外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⑸取得$500,000 之憑證,並未載有稅額。
2.當期購買固定資產情形如下:
⑴五人座乘人小汽車一輛$1,000,000,稅額$50,000。
⑵小貨車一輛$500,000,稅額$25,000。
⑶機械設備$3,500,000,稅額$175,000。
3.當期內銷銷貨退回$150,000,稅額$7,500。進貨退出$250,000,稅額$12,500。
4.前期(民國 103 年 1 至 2 月)留抵稅額$5,000。
試求:乙公司民國 103 年 3 至 4 月當期營業稅申報為應納稅額或溢付稅額?若為溢
付稅額,計算當期之應退稅額及留抵稅額,並列出計算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