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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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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無官方正解]108 國立嘉義大學_碩士班(乙組)招生考試試題_財務金融學系:財務管理#146432
> 申論題
五、你正投資美金 120 元於美國公債。已知一年期的台灣公債報酬率為 5%,一年期的美國公債
報酬率為 11%;目前台幣兌美金的匯率為 34:1。
A. 假設一年後台幣兌美金的匯率為 31:1,請問你的持有期間報酬率為何?(4 分)
相關申論題
B. 若你想穩賺 5%,一年後的匯率應為何?(4 分)
#598764
六、A 公司有 160,000 股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年度銷貨為$1,940,000,淨利為$126,400,本益比 (price-earnings ratio)為 18.7,每股帳面價值為$7.92。則 A 公司的市價對帳面價值比 (market-to-book ratio)為多少? (6 分)
#598765
七、A 公司的負債對總資產比率為 74%,資產報酬率(return on total assets)為 13%,則權益報酬 率(return on equity)為何? (6 分)
#598766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9號解釋文論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 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請問:法治 國原則除包含該號解釋文所述「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 原則之遵守」外,尚包含其他何等要求?該號解釋之重點在於修改或廢止行 政法規時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請問:該號解釋對此作如何的論斷? (25分,將綜合考量整體答題情形評分)
#598767
二、請參酌實務見解(如司法院釋字第613號、司法院釋字第645號等解釋)以及 相關憲法學理(如與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有關之理論),申論下列人事任命程序 是否合憲: (一)如立法院修法,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 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推薦三倍人選,送交行政院院長任命。 (8分)
#598768
(二)如立法院修法,將監察院監察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員由總統 自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之推薦名單中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8分)
#598769
(三)如立法院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大法官由總統 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9分)
#598770
三、關於訴訟權以及我國憲法審查的制度運作: (一)設若立法院修改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將憲法法庭受理人民聲請法 規與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原本的「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 本權利所必要」即應受理之規定刪除,並改為是否有受理之必要,全權 由大法官裁量決定——只要有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再減一人以上的大法官 同意受理,案件即應受理;且不受理的裁定勿須附理由。試從我國憲法 上訴訟權保護領域的觀點,析論此一修法的合憲性。(9分)
#598771
(二)設若立法院多數黨聯盟通過某一法案,堅決反對此一法案的少數派立法 委員質疑此一法案違憲,遂連署聲請法規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統計聲 請的委員人數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9條「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 規定時,將原本投贊成票,但後來為少數派委員「策反」的立委甲; 以及在修法過程中一路保持沉默未表態,但在法案二讀投票時逕自 走到議場外接受記者訪問,公開表示對該法案不以為然卻無力回天的無 黨籍立委乙,此兩人認定為聲請不適格的委員,進而以連署人數不足四 分之一為由駁回聲請。甲、乙兩位委員大感不滿,認為大法官的裁定侵 害其憲法上的訴訟權。試從學理以及我國釋憲/憲法訴訟實務,評析憲 法法庭此一不受理決定,以及兩位委員的主張,是否合理?(16分)
#598772
四、國防部依兵役法第33條第3項之授權,針對常備役、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得 會同內政部定「體位區分標準」。而依照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第3項並制定「體 位區分標準表」以判斷各體位之區分標準。國防部於民國114年12月公告「體 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國防部表示,「相較於亞洲徵兵國家(新加坡及南韓) 之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臺灣役男免役率高達百分之十六,另考量醫 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 通盤檢討本標準,以符 合國家政策及兵役公平。」其中,依照新預告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表,「兼具 男女兩性外性徵者」(即「雙性人」或「間性人」),從原本的免役體位改為替 代役體位,應服替代役。 以下為假設的情況:若該體位區分標準表修正通過,間性人A在出生登記時為 男性,但於成年後皆以女性身分生活。於大學畢業後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 經體檢判定被認定為「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者」,而應服替代役。但 A 認為其 進入替代役進行基礎訓練,恐遭同梯霸凌而拒服兵役,請從憲法平等權保障 的角度切入,回答以下問題: (一)若A 欲對體位區分標準併同體位區分標準表(下稱系爭規定)進行爭訟, 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請問你/妳認為據以判斷其合憲性的審查 標準為何?(10分)
#59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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