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勤務編排之原則如下:
(一)勤務分配須不留間隙。(二)勤務擔服須平均互換,使其能夠輪流擔服。(三)勤務編排應動靜交錯,使其勞逸平均。(四)每人每月均應有進修、受教育之時間。(五)適當運用民防、義警配合分擔。
二、勤務編排方式:
(一)每人每周應輪休2次,非有特殊狀況不得任易停止。(二)每人每日原則服勤8小時,至多延長2小時,若有特殊之治安需求,得召開勤務編排座談會,以各警察機闗主管(分局長、直屬(大)隊隊長、大隊長等)為主席,召集各單位主管及基層員警代表(至少2名,機關每逾100人多1席次)討論勤務編排方式,經同意後得再酌予延長2小時(共延長4小時,12小時勤務編排)。(三)應避免常態性每日服務12小時。(四)每日深夜勤不超過4小時。(五)每班勤務編排以2~4小時為原則,攻勢勤務應避免連續擔服4小時以上。(六)每員每日應有8小時以上連續之睡眠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