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為避免股東在股東有限責任原則(limited liability)的保護傘下,濫用法人制度,而例外透過揭穿公司面紗的方式,突破股東有限責任限制,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之目的
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係源於英、美等國判例法,其目的在於避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保障債權人權益,乃將公司之控制股東認係公司之分身,而使該控制股東對於公司之債權人負責。此就母子公司言,應以有不法目的為前提,僅在極端例外之情況下,始得揭穿子公司之面紗,否定其獨立自主之法人人格,而將子公司及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俾使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之債務負責。
揭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係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或更高的法益(如避免詐欺),而將公司之法人格否認,亦即法院可揭穿公司面紗,否定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主體之原則,成為「股東有限責任」之例外情形。
所謂「揭穿公司面紗」意指公司的股東,將其應負責的債務透過公司這個「法人」負擔,以免除自己責任的行為,這種「法人身份濫用」,經過「揭穿面紗」之後,在法律上可追償股東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