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旨在統一法律見解,解決各級法院裁判見解分歧的問題,提升司法裁判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司法院為了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推動建立大法庭制度,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
1.大法庭審理範圍:大法庭僅裁判法律爭議,不包含提交案件的本案終局裁判。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庭之間見解分歧,或認為現有判例、決議需要變更時,可提交大法庭審理。
2.大法庭組織:大法庭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大法庭的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採合議審判。
(1)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
(2)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為9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7人共同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