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的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針對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的運作做出若干調整,包含參與評議的人數門檻、宣告法規違反憲法的可決數要求,以及總統在大法官人數不足時的補提名時限。
1.第30條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10人以上參與評議;如果要宣告違憲,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
2.同條也規定,在有大法官迴避時,如果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且經4分之3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決或裁定;此外,如果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憲法法庭不得審理案件。
3.第4條規定,若大法官人數不足15人,總統必須在2個月內補齊提名。
4.第95條規定,當日通過的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