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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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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漁業技術、養殖技術:生物統計學#12453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假設某種魚其體長呈常態分布且與年齡有線性之趨勢:
1.請計算此簡單直線迴歸的斜率(b
1
)與截距(b
0
)。
相關申論題
2.請計算此直線迴歸的決定係數(r2)。
#529547
3.請以 t-test 檢定此簡單直線迴歸是否成立(α=0.01)?
#529548
(一)葉氏校正(Yate’s correction)
#529549
(二)拒絕域(Rejection region)
#529550
(三)簡單線性迴歸(Simple linear regression)
#529551
(四)第二型誤差(Type II error)
#529552
一、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 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某甲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5 月間檢查發現有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情事(相關場所屬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限期某甲於 11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改善;嗣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實施複查,認定仍未改善。請問:消防機關應依修正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或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罰某甲? 倘針對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之裁量基準遲至 113 年 3 月 5 日始發布,則消防機關應援用修訂前或修訂後之裁量基準?
#529553
二、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說明: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是否適用於以言詞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又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屬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為何?
#529554
一、甲承攬港口防波堤之興建工程,於颱風即將來臨之際,甲緊急撤離其在工地上所置放之全部工具機。甲同時發現另一承包商乙於其撤離時竟不慎遺留一部小型挖土機在工地現場。因情況緊急,甲未及通知乙並等候其指示,乃將該小型挖土機連同自己既有之其他工具機一併攜至甲之工廠安置,擬於日後再行將該小型挖土機歸還予乙。因正值甲大肆汰舊換新其工具機,以致在一次交易活動中,甲竟不慎將上開乙所遺留之小型挖土機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其善意之下游廠商丙,而向其收取租金新臺幣 10 萬元,以補貼員工萬聖節活動之支出。乙聞訊後,乃向丙請求返還該小型挖土機及其使用利益,丙則以其乃有權占有使用為由,斷然拒絕乙之請求。 試問,此時乙與甲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529555
二、甲見乙所有之 B 車擅自違規停放於巷口阻礙交通,甲因此以自己之名義自行召請拖吊車前來為乙將 B 車拖吊至社區之地下停車場停放,甲因此共支出新臺幣 2,000 元之費用。惟於拖吊之過程中因拖吊車司機丙之疏失,導致毀損 B 車之板金,因而令乙需支出新臺幣 1 萬元之修繕費。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52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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