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要旨: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
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事負執行該職務之義務,
而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