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 ________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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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

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要旨:

民法第二十八條所謂「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並不以因積極執

行職務行為而生之損害為限,如依法律規定,董事負執行該職務之義務,

而怠於執行時所加於他人的損害,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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