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情境敘述:
近來警察機關取締違規汽機車,寄發罰單併附之採證照片,因照片所揭露之個人隱私,連帶引發數件家庭糾紛,造成警察機關執法困擾,而滋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用之採證照片,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範疇疑義。
內政部警政署為釐清上述疑義,爰函請法務部解釋,案經法務部民國 107 年 00 月 00 日法律字第 0000000000 號函釋復以︰個人資料包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間接方式識別,指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警察機關之採證照片,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舉發單併同採證照片送達被通知人,係為證明違規事實及違規當時之客觀情狀,應與警察機 關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問題:
假如您是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承辦人,於收到法務部解釋函後, 請以「簽稿併陳」方式,將法務部函釋內容摘要簽陳該署署長瞭解, 並以內政部警政署函最速件轉知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專業警政機關,並副知該署各單位。(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