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幾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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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三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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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程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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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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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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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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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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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