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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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職安業務主管課程及時數)、第四條附表二(營造職安主管課程時數)、第五條附表三(職安管理人員課表)、第十三條附表十一(危險機設課程)、第十六條附表十三(急救人員課程),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高空工作車改為特殊訓練)、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車搭營氧化局炔)、第二十條第三項(依法設立訓練機構,不限之情形)、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固移起重、>=1噸斯達卡)、第十七條附表十四(生車搭捲營氧局電炔化/孫策大姊營養句點缺話)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其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