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安設施規則第243條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
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
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
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43 條第 1 項未規定部分,其用電設備或線路,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高敏感度、高速型漏電斷路器,惟用電設備之外殼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下表之接地電阻值時,得採用中感度(額定感度電流 50~1000mA)、高速型漏電斷路器:
1.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或線路。
2.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150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