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架空式、(2)橋型式, (3) 一點二五倍 ,(4) 逸走防止裝置,
(5) 軌夾裝置 , (6) 一點二七倍
起重則11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