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 倉儲
第二類 電話公司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2-2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2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
一、第一類事業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1.煤礦業。 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3.金屬礦業。 4.土礦及石礦業。 5.化學與肥料礦業。 6.其他礦業。 7.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紡織業。 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化學品製造業。 6.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7.橡膠製品製造業。 8.塑膠製品製造業。 9.水泥及水泥製品製造業。 10.金屬基本工業。 11.金屬製品製造業。 12.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13.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力機械器材製造 修配業。 14.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15.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修配業中之電子機械器材製造 業及電池製造業。 16.食品製造業。 17.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5 18.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營造業: 1.土木工程業。 2.建築工程業。 3.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4.油漆、粉刷、裱蓆業。 5.其他營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下列事業: 1.電力供應業。 2.氣體燃料供應業。 3.暖氣及熱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之下列事業: 1.運輸業中之水上運輸業及航空運輸業。 2.運輸業中之陸上運輸業及運輸服務業。 3.倉儲業。
(六)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生產性機械設備租賃業。
(七)環境衛生服務業。
(八)洗染業。
(九)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材批發業。 2.建材零售業。 3.燃料批發業。 4.燃料零售業。
(十)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2.病媒防治業。 3.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6
(十一)公共行政業中之下列事業: 1.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場所。
(十二)國防事業中之生產機構。 (十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二、第二類事業:
(一)農、林、漁、牧業: 1.農藝及園藝業。 2.農事服務業。 3.畜牧業。 4.林業及伐木業。 5.漁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中之鹽業。
(三)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 1.普通及特殊陶瓷製造業。 2.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3 精密器械製造業。 4.雜項工業製品製造業。 5.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6.印刷、出版及有關事業。 7.藥品製造業。 8.其它製造業。
(四)水電燃氣業中之自來水供應業。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中之下列事業:1.電信業。 2.郵政業。
(六)餐旅業: 1.飲食業。 2.旅館業。
(七)機械設備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7 1.事務性機器設備租賃業。 2.其他機械設備租賃業。
(八)醫療保健服務業: 1.醫院。 2.診所。 3.衛生所及保健站。 4.醫事技術業。 5.助產業。 6.獸醫業。 7.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
(九)修理服務業: 1.鞋、傘、皮革品修理業。 2.電器修理業。 3.汽車及機踏車修理業。 4.鐘錶及首飾修理業。 5.家具修理業。 6.其他器物修理業。
(十) 批發零售業中之下列事業: 1.家庭電器批發業。 2.機械器具批發業。 3.回收物料批發業。 4.家庭電器零售業。 5.機械器具零售業。 6.綜合商品零售業。
(十一)不動產及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不動產投資業。 2.不動產管理業。
(十二)輸入、輸出或批發化學原料及其製品之事業。
(十三)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中之下列事業: 1.汽車租賃業。 8 2.船舶租賃業。 3.貨櫃租賃業。 4.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十四)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2.廣告業。 3.環境檢測服務業。
(十五)其他服務業中之下列事業: 1.保全服務業。 2.汽車美容業。 3.浴室業。
(十六)個人服務業中之停車場業。
(十七)政府機關(構)、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 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高級中學、高級 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 試驗船、訓練船)。
(十八)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 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 之工務機關(構)。
(十九)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性檢測之工作場所。
(二十)零售化學原料之事業,使勞工裝卸、搬運、分裝、保管 上述物質之工作場所。
(二十一)批發業、零售業中具有冷凍(藏)設備、使勞工從事荷 重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及儲存貨物高度三公尺以 上之工作場所者。
(二十二)休閒服務業。
(二十三)動物園業。
(二十四)國防事業中之軍醫院、研究機構。
(二十五)零售車用燃料油 (氣) 、化學原料之事業,使勞工裝 卸、搬運、分裝、保管上述物質之工作場所。
(二十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 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二十七)國防部軍備局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 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二十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
三、第三類事業
上述指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事業以外之事業。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
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從事農藥
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
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
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
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A: 350人倉儲(依職安管理辦表一是第一類),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裂化), 550人電話公司(電信是第二類)需建置設管理系統
.
規100, 系25裂化(一類200,二類500), 單委13,
規章100人,系統一類200二類500甲類裂解化學, 職安單位委員會一類100二類300
保全醫院是第二類,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