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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條(三、五)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指鍋爐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且傳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
下,且胴體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六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三、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
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之
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六、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
以下,(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七立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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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2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
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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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4條(第一種壓力容器)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分為下列二種: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
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二)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
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三)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
之壓力超過大氣壓。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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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27條(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