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4條,82~162條,職細則24
危機設檢規3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
危機設檢規4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一壓)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
職細則24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
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不會動的危險機械)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會動的危險機械:吊籠, 移動式起重機)
八、變更檢查。(危險機械只有吊籠, 沒變更檢查)
. 危機設檢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