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重力錘拆除構造物)、第三款(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 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 一、承受臺寬應在(1)_____公尺以上。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2)____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3)____層以上。但拆除層位 距地面(4)_____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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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
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
規定之承受臺:
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
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
四、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不超過二層以
上。但拆除層位 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詳解
1.5 m
600 kg / m^2
2 層
3 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