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農會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聯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提案討論解聘總幹事議案,試問可否?如果您是會務主辦人員該如何處置?理由何在?
依農會法第 33條第 2項規定,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之請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惟農會法第 25條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5條第 3款明定,
總幹事之聘任及解聘,為理事會之權責,非代表大會可議決之事項。
然會員代表大會為農會最高權力機構,倘會員代表執意召開代表大會,只能向代表們妥為說明,代表大會只能交辦理事會執行總幹事之解聘事宜,否則將被主管機關以決議違反法令,依農會法第 42條規定,撤銷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