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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 地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368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2.甲有 A 地,出租給乙,後來乙因故遲付租金,尚未給付的租金已達 2 年,甲乃數度以存證信函催促乙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但均被郵局以「空屋」或「查無此人」為由予以退回。甲後來親自到乙的住處,並以言詞向乙之妻丙催收乙所欠的租金,並表示乙如未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即終止租賃契約。如丙未向乙轉達甲口頭表示的內容,乙也沒有任何表示,試問:甲是否已完成對乙終止租賃契約的催告?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堅定~高考上榜
(一)按承租人承租土地而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 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 440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此亦有民法第 94 條及第 96 條可資參照。

(二)甲有權催告乙給付遲付之租金,惟未完成對乙終止租賃契約之催告
1.依題意,甲出租 A 地予乙後,乙因故遲付 2 年以上之租金,甲自得依法催告乙於相當期限內給付租金。又甲先定 1 週為催告履行期限,亦與一般租賃實務之相當期限相符,且甲係以存證信函為催告之意思通知,顯係以非對話之方式為之,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95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到達相對人乙時,方生效力。惟查,前揭存證信函均被郵局以「空屋」或「查無此人」為由予以退回,是前揭非對話之意思通知均未到達乙,自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
2.次依題意,甲遂轉向向乙之妻丙,以言詞方式催收乙所欠的租金,核其性質為對話之意思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方生效力,又乙並未授權其妻丙得代為及代受 他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是縱甲業已向丙表示乙如未於 1 週內給付租金,即終止租賃契約等語,而丙未經乙之授權,亦未向乙轉達甲口頭表示的內容,而乙亦無任何表示,均難認該催告對於乙已生效力,故甲尚未完成對乙 終止租賃契約之催告,末予敘明。
詳解 提供者:德德
§421第一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2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負延遲責任。 §95第一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94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瞭解時,發生效力。 1003§第一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詳解 提供者:chang_c_w100

 A 地出租給乙是公事非家事,因此不適用1003條家事代理權,丙妻地位只是接收使者的地位,另外丙還需轉知乙,甲之催告才生效,所以本題甲之催告不生效力

 

除非本題改成甲把信件交給丙妻,請她轉交給乙,才有1003條家事代理權幫忙收信的適用,乙才算是受領使者甲之催告始生效力

詳解 提供者:女母口米

不好意思 請問各位大大 這題可以帶形成權去解嗎?

在解題書上看到『形成權原則上不得附停止條件,但於條件成就與否純由相對人決定,惟甲似未明言是否欲附停止條件之終止權行使....』

然後去假設這是附停止條件的形成權 因而條件成就與否因相對人乙決定 故甲得主張待催告期間過後雙方租賃終止

這邊有疑問的是 甲都說『乙如果不付租金就要終止契約』 難道不能把『不付租金』當作是停止條件嗎?

為何還要用假設的語氣呢?

否則應該要如何判斷是否附停止條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