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出租給乙是公事非家事,因此不適用1003條家事代理權,丙妻地位只是接收使者的地位,另外丙還需轉知乙,甲之催告才生效,所以本題甲之催告不生效力
除非本題改成甲把信件交給丙妻,請她轉交給乙,才有1003條家事代理權幫忙收信的適用,乙才算是受領使者,甲之催告始生效力
不好意思 請問各位大大 這題可以帶形成權去解嗎?
在解題書上看到『形成權原則上不得附停止條件,但於條件成就與否純由相對人決定,惟甲似未明言是否欲附停止條件之終止權行使....』
然後去假設這是附停止條件的形成權 因而條件成就與否因相對人乙決定 故甲得主張待催告期間過後雙方租賃終止
這邊有疑問的是 甲都說『乙如果不付租金就要終止契約』 難道不能把『不付租金』當作是停止條件嗎?
為何還要用假設的語氣呢?
否則應該要如何判斷是否附停止條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