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照農會法的規定,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應如何分配?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1. 法定公積 百分之十五
2. 公益金百分之五
3.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4. 特及農會間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5.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詳解
公積金百分之十五公益金百分之五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
詳解
一、法定公積15%。
二、公益金5%。
三、農會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62%。
四、各級農會間推廣、互助、訓練費8%。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高於10%。
詳解
15%法定積金
5%公益金
10%,不得超過10%作為理監事、農會聘僱人員酬勞金
62%農會推廣、農民輔導事業及福利費
8%農會間交流及活動費
詳解
法定公積15
公益金5
農業推廣訓練文化不得少於62
農會間互助訓練8
理監事酬勞金不得超過10
詳解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二、公益金百分之五。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詳解
依農會法第 40 條規定 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 農會總盈餘。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1.法定公積15%
2.公益金5%
3.金費之保管運用8%
4.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不得少於62%
5.酬勞金不得超過10%
詳解
15公基5公益金 62農業教育
詳解
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公益金百分之五
農會推廣、訓練、文化及福利事業廢,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各級農會有關推廣、互助、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