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北上讀書,向乙租下其所有的A屋並訂立租賃契約,為期兩年。 甲、乙並有約定並交付押金三個月,豈料乙在收受押金之後的一 星期後,即將房屋賣給丙,還把甲交付的三個月押金一併交給丙, 並完成過戶。請問丙可不可以要求甲搬走並返還A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丙不可要求甲搬走並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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