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2. 1989 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正式承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給予特別的保護。我國
於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
2019 年的 5 月 17 日,立法院表決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
法》,但在其中規範同性配偶收養的第 20 條條文,規定同性婚姻關係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
規定。2023 年 5 月 16 日,立法院通過第 20 條修正草案,改為:「第二
條(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
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讓同性配偶得以像異性配偶一樣
收養小孩,獲得法律完整保障。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討
論《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修法前後對兒童權
利的影響。(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