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2.103 年度陳先生之綜合所得總額為 1,000 萬元,並有下列捐贈,
A. 捐贈一塊土地給國立臺灣大學,土地公告現值為 250 萬元之,取得成本 200萬元,且已提出該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
B. 103 年 3 月 20 日以 25 萬元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即將該股票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於當年 8 月 25 日將該批股票售出,得款30 萬元。
C. 對 3 位不同參選市議員之候選人各捐款 10 萬元。
D. 透過教育部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 550 萬元。 依據現行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請問陳先生當年度可申報列舉扣除之捐贈總額為多少?(應列明各類捐款之可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