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264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 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