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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請回答下列婚姻效力及簡述理由:

3. 丙與甲為兄弟,甲愛上兄嫂乙,當其兄丙死亡後,甲與兄嫂乙結婚並辦理登記。(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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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hchungw

兄嫂屬於2等姻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