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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一)晉升營運職:民法#91009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 請回答下列婚姻效力及簡述理由:

申論題內容

3. 丙與甲為兄弟,甲愛上兄嫂乙,當其兄丙死亡後,甲與兄嫂乙結婚並辦理登記。(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ungw

兄嫂屬於2等姻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