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Jensen 等人(1976)之定義,代理關係係因一位或多位委託 者,將政策擬定權,委託予代理者,並授權代理者以委託者之利益為 考量而提供某特定之勞務關係。依委託者與代理者之主體不同,可將 公司治理之代理關係區分為三類:
(一)所有權、經營權分離所導致公司股東與經理人間之利益衝突。
(二)因權利義務負擔不同所導致之公司債權人與經理人間之利益衝突。
(三)因控制股東2掌握之控制權顯著大於其現金流量請求權3所導致 其與少數股東之利益衝突。
來源:https://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4677/8/25501708.pdf
1. 分離
2.股東
3.資訊
4.薪資報酬?
5.財務?
個人理解,不知是否正確
出處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259&hit=1
1.分離 2.股東 3資訊 4.薪資報酬 5.社會責任
金管會鼓勵上市 ( 櫃 ) 公司進一步推動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或永續發展報告書。
1.分離
2.股東
3.財務
4.
5.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