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公司治理之原則)
應依下列原則為 之: 一、保障股東權益。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來源: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Ref.aspx?LawID=G0100259&ModifyDate=1090213&LawNO=2000&k1=&k2=&k3=&c1=&c2=&ak1=&ak2=&ak3=&ac1=&ac2=&rng=&SLawNO=&ELaw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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