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進用管道
1.政務人員
(1)政務官:政務官系政黨為確保其政治理念能得以貫徹之重要基礎,不受任用法之限制,多為高階文官,如行政院下轄各部部長。
(2)機要人員(任用法第11條):其依第11條之規定,不受積極任用資格限制,但數量有限且通常從事與機關首長密切相關之工作,隨首長之去留而時有變動。
2.常務人員
即任用法之規範主體,亦為行政機關內之大部分構成人員,具永業制保障,我國於任用法第9條規範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即依法考試、銓敘、升等合格之人員。同法第13條亦規定考試合格人員依其考試類型所取得之任用資格。
3.非典型人力
在機關中為充實行政人力、輔助業務運作為主,屬輔助型人力,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
4.轉任人員:
引入專業人員及退除役官兵,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退役轉任考試進用。
二、多元化進用之優點
1.提升政治回應性(政務人員)
2.維持行政專業性(常務人員)
3.提升政治回應性(非典型人力)
4.引入多領域人才(轉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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