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中的A、B兩國是隔著「阿卡巴灣」相向的兩個國家,「阿卡巴灣」 的入口是「朗海峽」A、B 兩國的漁民,約莫500年前開始在「阿卡巴灣」 中,捕撈一種只有「阿卡巴灣才有生長的「阿卡巴魚」但是「阿卡巴魚」多刺且肉質差,A、B兩國人民並未將「阿卡巴魚」當作平日主要食物,而是將「阿卡巴魚」當作每年為期三周的海洋典貢品,以及每個月進行兩天的赛魚民俗活動。
直到兩年前C國的科學研究指出,「阿卡巴魚」經遏提煉後,是一租低成本的糖尿病治療用藥,於只有C國政府才有這種低成本糖尿病的提技術,A、B兩國遂分別與C國簽订邊投資條約,以讓C國所直接控股的「阿卡巴生技公司」就近取得生産原料A、B兩國與C國所分別簽訂的邊投資條約相同, 均規定投資人與地主有爭端時,可直接對地主國提出仲裁。
「阿卡巴生技公司」為了取得「阿卡巴魚」原料,分別與A、B兩國國内的 許多漁民,簽訂「阿卡巴魚供應契約」該供應契約均約定,每提供一百斤的「阿卡巴魚」,可獲得300美元的價金·經過两年後,A、B兩國政府眼見「阿卡巴生技公司」以低價取得阿卡巴魚,作為糖尿病治療用藥的生產原料,卻在國際上资出獲得極高利潤,遂想「教訓」「阿卡巴生技公司一方面,A以「阿卡巴生技公司」在A國侵害童工權利而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為由,要求「阿卡巴生技公司」改善。但「阿卡巴生技公司」置之不理,A國則進一步要求阿卡巴生技公司」轉移生產阿卡巴魚糖尿病用藥的技術。另一方面,B國認為「阿卡巴生公司」可能造成「阿卡巴有量减少 的疑慮,遂規定阿卡巴生技公司」每個月,可利用「阿卡巴魚」生產糖尿病治療用藥的最高可生產量。
C國政府银見阿卡巴生技公司與A、B的關係日趨緊張,决定派出兩艘軍艦與軍機,前往阿卡巴灣。A、B兩國為了因應C國的行動,遂採取數項聯合行動。首先,A、B兩國主張在阿卡巴灣」的人口處,即,「蒂朗海峽」 劃出一道封口線,主張是兩國共同的「歴史性海灣」其次,要求所有欲通過「蒂朗海峽」進入「阿卡巴灣」的船隻與飛機,應事先獲得A、B兩國的同意。最後, A、B兩國宣布建立「聯合紅海防空識别區」,並規定欲通過或進入「聯合紅海防空識別區」之外國飛機,均應通知A、B兩國,否則將採取一切必要行動。
請根據以上資訊,並依現行國際法規範或法理,回答下列問題:
4.若A、B 兩國漁民後來認為與「阿卡巴生技公司」所簽訂的「阿卡巴魚供應契約」之價金過低,認為而分別在A、B兩的國內法院,對C國政府起訴請求調整契約價金。請問,A、B兩國漁可否在本案中,直接在A、B兩堡法院起訴C政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