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涉犯刑法詐欺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舉出諸多不利於被告之新證據。被告因恐上訴審改判有罪,於第二審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認罪協商,經受命法官同意後,合議庭旋於審判期日進行協商程序。在協商程序中,被告坦承詐欺,法院乃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告訴人之指訴認定被告犯罪,並依被告之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問:以上檢察官於上訴重新舉證、第二審法院同意進行之協商程序及判決之採證,有無違背法令之處?何故?(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萬華杰 (107 司法)
萬華杰 (107 司法)
詳解 #2928565
2018/07/20
(一) 檢察官上訴後提出對被告不利之新證...
(共 7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