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獄是中國古代在審判案件時的一種斷獄方式,司法官根據《春秋》的義理來判斷案件如何定罪。春秋決獄從漢武帝時代開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完全結合在一起,「禮法合一」而結束。
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 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
西漢武帝時,董仲舒的建議並編有「春秋決事比」,要求官員利用春秋經的價值標準來進行判案,稱為春秋決獄。春秋決議是法律儒家化的開始,儒家強調的價值觀成為判案的依據,成為中國司法上的特色,直至今日,仍可看到這樣的影響。
漢代董仲舒時期,以春秋作為評斷的標準,至唐代成為身言書判當中判的判案方法
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尚未成熟時,以春秋(歷史事件)作爲判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
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尚未成熟時,以春秋(歷史事件)作爲判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